什么是RQFII?RQFII的申请、投资有什么规定?
RQFII,也有俗称为“小QFII”,是在QDII制度基础上加以改变,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首先是募集的投资基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其次是机构也有区别,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第三是投资者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第四就是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一、有关RQFII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更新的版本)
⒈2013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6号)同时废止。
⒉2013年3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3〕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7号)同时废止。
二、RQFII的概念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机构者的英文简称。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截止2018年4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共计221家。详见“学习金融-行业机构-机构名录”栏目中的《一网打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18年4月)》。
三、RQFII的监管
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⒋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①变更境内托管人;
②变更机构负责人;
③调整股权结构;
④调整注册资本;
⑤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⑥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⑦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⑧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⒍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四、RQFII资格和额度的申请、审批
⒈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②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③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⒉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②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⒊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①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③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④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⑤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
⑥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⑦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⑧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说明:
第⑥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上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表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⒋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⒌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①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②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③经公证的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④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⒍国家外汇局自收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①变更机构名称;
②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③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需要暂停的除外。
⒏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
①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②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③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RQFII的托管
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⒉截止2018年4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行共计19家(详见“学习金融-行业机构-机构名录”栏目中的《一网打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行名录(2018年4月)》)。
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保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②监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③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④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⑤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⒋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六、RQFII的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对应。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RQFII的投资运作
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③证券投资基金;
④股指期货;
⑤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⒊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①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②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③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⒋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⒍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
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
⒏每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⒐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
推荐阅读:
《一网打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18年4月)》
《一网打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行名录(2018年4月)》
(本文封面照片为傍晚的白石桥,取自刘鹏朋友圈,特别感谢)